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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于社会组织和社会发展,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原则上供登记管理机关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凭个人有效证件即可查阅。
二、外单位或个人要借阅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资料时,需持有效证件或证明,经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
三、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查阅档案,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四、借阅档案,必须先填写借阅登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修改、涂改、圈划、打叉、增删、拆剪、抽页、调换、污损,更不得损毁,一经发现,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按问题性质和情节,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六、认真执行借阅制度、熟悉藏档,服务热情,查找迅速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