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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

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
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

      (2006年3月10日)
       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行为社会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提供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遵循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整合机构,创新机制,实行“政府采购,花钱买服务”,即“以钱养事”的办法,增强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服务质量和效率,得到农民认可,确保农民受益。
    2、主要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区分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分类引导,统筹管理,政府负责承担对公益性服务的投入。二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立服务项目,适当确定经费标准,自主选择运行模式,合理确定岗位数量。三是市场导向,平等竞争。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面向社会招标,实行服务主体多元化、多样化。四是坚持“三公”,规范操作。在人员聘用、项目招标时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五是合同管理,民主监督。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健全考评机制,尊重群众意见,奖惩绩效挂钩。
    3、基本要求。政府坚持“三个不变”,即用于公益性服务的原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保障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来源不变,作为公益性服务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不变。整合和转制后的站所和服务组织,必须创新运行机制,必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必须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必须对有关劳务岗位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和奖惩措施;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以服务对象认可为原则,把绩效挂钩落到实处,搞好农村公益性服务。
    二、确定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基本内容
    4、职能划分。行政执法职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公益性服务由政府采购,经营性活动走向市场。
    5、服务内涵。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主要是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筹措经费,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6、内容确定。确定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内容,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当地的实际、财力的许可及农民的基本需求,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地的日常公益性服务项目,县(市、区)政府统筹确定服务的重点内容。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临时安排。
    服务项目的确定和政府采购的结果,都应向社会公示。
    省里提出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基本内容(附后),供各地参考选用。
    三、探索“以钱养事”的实施办法
    7、责任主体。政府是提供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拟定标书、组织实施、兑现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8、服务主体。所有具备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和能力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服务主体。
    9、依法登记。原事业站所转制后组建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一般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整合和改革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所有单位都要依法依规产生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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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12-22 0:14:32]  [点击数:]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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