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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公民的会员资格问题

(一)台湾同胞

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成立对台社团和聘请台方人士担任社会职务应持慎重态度。各地、各部门如因特殊需要,确需成立对台交往交流综合性社团的,须报市、地党委或政府审查提出意见,报省台办核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登记。

各级政府机构和各级各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一般不要聘请台方人士担任各种职务;如确有需要,则应严格掌握;无特殊需要,以安排担任名誉职务为宜。

各级政府机构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聘请台方人士担任理事、顾问等职务,应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商请国务院台办审批:省内各级各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不含“三资”企业)聘请台方人士担任各种职务,经所在地台办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台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请台方人士任职。聘请台方人士任职时,要征求和尊重他们的意见,不要强人所难。各地在上报审批材料时,要说明受聘人的态度和基本情况。

(二)港澳人员

香港和澳门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不能参加大陆的社会团体。港澳公民原则上不能参加大陆的社团,如特殊情况须要参加的,或担任名誉职务的,须报经新华社香港分社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但不能担任实质性的职务。

(三)军人

军队人员申请参加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地方社团,均应经过本单位政治机关的认真审查,批准权限按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严禁军队人员参加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团及活动。

军队人员临时受邀参加地方社团活动的审批权限,按军队人员申请参加军内团体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超地域人员

超地域人员是指不在该社团的活动地域内,而申请加入该社团的人员。按照规定,社团的人员组成不能超出该行政区域。因此社团不能发展超地域人员为正式会员。对确实因工作需要的超地域人员,可以发展其为联络员或联系会员。

[更新日期:2007-4-23 10:27:23]  [点击数:]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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