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的常规性监督检查,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组织资格。
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党建和党组织活动情况等;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由有执业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四)有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交许可证副本的年检复印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二、年检结论及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年检结论标准的掌握:
1、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3)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4)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6)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并限期整改:
(1)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但是情节轻微的;
(2)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的;
(4)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中有虚假行为的;
3、对于严重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
三、年检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并于5 月31 日前将全部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年检材料后30 日内,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年检等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加盖年检戳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