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民政发[2007]45号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福利院:
你单位2007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登记。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