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民政发[2007]73号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市中心医院、市二医院、市老百姓大药房、市中医院:
你们2007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关于申请筹备成立潜江市医疗保险服务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你们筹备“潜江市医疗保险服务协会”,并批准成立筹备组。
二、筹备组应自即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活动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
1、刻制筹备组印章;
2、发展会员;
3、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
三、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前,应提前5天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准备情况向我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四、除开展上述活动外,不得开展其它活动。
五、从批准筹备之日起至申请成立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规定时间内如未完成筹备工作,其筹备资格自动取消。如确需成立,须重新申请筹备。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